強制執行法全文與實務應用頂信法拍專業法規資料庫
法規名稱:強制執行法
公布日期:民國 29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頂信法拍專業導讀:《強制執行法》是全台法拍代標與台中法拍屋代標程序中的根本大法。無論是查封、拍賣、點交或是參與分配,皆受此法規範。了解此法規能大幅降低法拍屋投資風險。若需全國服務,歡迎聯絡頂信法拍團隊。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 2 條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第 3-1 條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參與分配
第 31 條
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覽。
第二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 45 條
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 75 條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
第 98 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第 99 條
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第三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第 123 條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
第四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第 128 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第 132 條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第六章 附則
第 142 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註:為符合網頁閱讀體驗,上述僅摘錄核心實務條文。全台法拍代標需求,請聯絡專業團隊。)
法拍屋常見問題 (FAQ)
Q1. 強制執行法中的查封是什麼意思?
A1. 查封是強制執行的第一步,由法院剝奪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權,交由法院或指定人保管,以防脫產。
Q2. 法拍屋點交與不點交有何不同?
A2. 點交是指法院會以公權力將房屋騰空交付給拍定人;不點交則需拍定人自行與佔用人協調或另訴排除。
Q3. 什麼是權利移轉證書?
A3. 拍定人繳足價金後,法院核發的證明文件,自領得起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Q4. 法拍屋可以貸款嗎?
A4. 可以。目前多數銀行有提供法拍屋代墊款及轉一般房貸的服務,頂信法拍可協助評估與辦理。
Q5. 參與分配是什麼?
A5. 當有多數債權人時,其他債權人可依法聲明參與分配拍賣所得之價金。
Q6. 法拍底價如何決定?
A6. 由法院命鑑定人估定價格,並經核定後作為第一次拍賣的最低底價。
Q7. 頂信法拍的服務範圍有哪些?
A7. 我們提供全國法拍代標,特別專精台中法拍屋代標,包含投標評估、產權調查、代墊款規劃及後續點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