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信開發建設
不動產仲介買賣|法拍標售投資代標|持分房地分割整合|不動產糾紛諮詢|二胎貸款大額融資|土地合建危老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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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案件一律全程履約保證、保證買賣雙方交易安全。
歡迎投資客委託處理不點交案件,持分案件高獲利。 (全程透明化責任點交)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0519379
營業保證金證明字號(111)營保基字第15889號
台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中市仲商證字第E0569號
經紀人黃美芳(111)北市經證字第00906號
陳彥銘 0989-363042 經紀營業員213406號、租賃管理人員004997號
宣辰 0905-681319 經紀營業員304302號
劉岑琳 0903-509279 經紀營業員353946號
呂惠雯 0958-716775 經紀營業員351091號
李國維 0928-359655 經紀營業員412881號
洪永鴻 0936-177880 經紀營業員416115號
陳昱廷 0988-068639 經紀營業員407607號
張瀚文 0982-369871 經紀營業員344075號
呂相園 0913-216777 經紀營業員213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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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服務|法拍投資代標|房地疑難排解|價金信託履保|智能AI全台服務||農地使用變更|不動產二胎|代償民間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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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保證金證明字號(111)營保基字第15889號
台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中市仲商證字第E0569號
營業項目:
房屋土地仲介買賣
法拍屋代標點交
政府機關標售
大宗不動產買賣:
1. 飯店旅館
2. 溫泉旅館
3. 整棟商用辦公大樓
4. 養護之家
5. 大坪數工業地廠房
不動產貸款:
1. 房地不動產周轉放款
2. 法拍尾款代墊
3. 持分房地貸款
4. 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貸款(購地或工程款)
5. 共有物分割貸款(變價分割/原物分割/土地法34-1)
6. 公保地解編貸款(容積移轉貸款)
7. 都更/危老貸款
8. 終止375減租補償金或整合土地貸款
9. 農地工廠合法化貸款/廠辦貸款
以上皆金融機構履約保證信託
10. 不動產民間1胎2胎貸款
11. 大額貸款10億以上
12. 增貸降息債務整合
房地疑難排解:
1. 共有土地整合分割處分
2. 繼承共有型態變更
3. 地上物佔用排除
4. 袋地通行權請求
5. 租賃權排除
6. 強制執行查封
7. 分配表價金救濟
8. 協助撤銷查封保住信用
9. 農地使用變更
頂信開發建設04-23760921
法拍屋法拍土地公告-司法院法拍屋法拍土地查詢。
此網站法拍屋法拍土地公告幾乎每日更新,提供各地方法院待拍賣房地不動產之相關資訊。
此網站不涉入各區代標服務業務,代標服務業務請洽該區聯絡人。
第一次拍賣(拍賣底價1000萬),法院請不動產鑑價公司估價後,設定拍賣底價。
底價約市價8-9折,價高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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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拍賣(拍賣底價800萬),一拍流標後約2-3週進行。
底價約市價7-8折,價高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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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拍賣(拍賣底價640萬),二拍流標後一個月進行。
底價約市價7-6折,價高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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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買公告(拍賣底價640萬),應買公告比快不比價,先投標者得標。
與三拍價格相同,先標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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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拍賣(拍賣底價512萬),最後一次拍賣。
底價約市價5折,價高者得。
依前項但書提出保證金者,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由法院代為核計其總價額。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均應達拍賣最低價額。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調整者,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除前項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得標人為通訊投標之投標人而於開標時未在場者,應於法院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逾期未繳納尾款者,所繳納保證金,待再拍賣所得價金與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費用差額確定並扣抵後,仍有餘額時,無息退還其餘額。
(一)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二)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拍賣程序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宣告停止拍賣程序。
(三)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四)除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判決之拍賣外,投標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五)投標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六)不動產拍賣公告載明投標人應提出第二點至第四點所示證明(釋明)文件及委任狀,而投標人未提出。
(七)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
(八)代理人無第四點所定之特別代理權。
(九)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為單位記載願出之價額,或以實物代替願出之價額。
(十)對願出之價額未記明一定之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十一)投標書記載缺漏或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
(十二)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十三)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其發票人為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
(十四)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十五)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其受款人為法院以外之人。
(十六)非通訊投標,未依第八點第一項前段規定併附保證金(臨時)收據,亦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
(十七)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十八)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
(十九)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
(二十)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二十一)投標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二十二)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未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二十三)通訊投標未依司法院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
(二十四)通訊投標之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二十五)通訊投標,未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七點第三款但書規定繳納保證金。
(二十六)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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